小李系與某服務社勞動糾紛
時間: 2011-04-20 來源: 八方人才網
小李經楊浦職業介紹所五角場職介分所介紹到某大學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紹信到該公司面試上崗,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07年1月31日該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來上班。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200元,并確立勞動關系、補辦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續,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貼人民幣457.60元,返還2006年12月季度獎人民幣230元,返還年貨人民幣130元。
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同年4月19日裁決某某大學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小李補辦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續,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貼人民幣457.60元。
某大學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訴請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200元,不同意為小李辦理招、退工手續。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大學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與小李無勞動關系,提供了下列證據:1、某大學城公司與某服務社簽訂的公益性勞動項目合作協議書;2、某服務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主要為小李系該服務社派遣至某大學城公司處從事保安工作,由該社負責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務社發放小李工資的工資簽收單,該工資單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務社勞務費”;4、2006年由某服務社通過銀行發放小李工資的部分劃款記錄。小李表示對某服務社不清楚,與該社無關系,對工資簽收單無異議,但稱其簽收時并無“某服務社”的名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庭審中調查、質證,小李系與某服務社建立勞動關系,并由某服務社等非正規就業組織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務社勞務費”字樣的工資單上簽領工資,據此可推斷小李對其與某服務社的勞動關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其不知曉某服務社、與該社無任何關系的辯稱,本院難以采信。綜上,某大學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小李間無勞動關系,小李要求某大學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辦理招、退工手續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無依據,不予支持。
小李不服法院判決,遂上訴至上海市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后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